第三章运作细则
第一条师徒责任
师之责:传道、授业、解惑,并对举荐行为负全责。
若弟子医术不精、德行有亏而师举荐之,师将受公会训诫、罚金,乃至暂停举荐资格。
徒之礼:终身敬师。
所缴师恩金(诊金3%)乃酬谢师恩,培养后进之义,非永久义务。
若师亡故或停诊,此项即止。
第二条医案考核
医案须详实记录患者年龄、体质、症状、脉象、舌象、辨证、治法、方药、煎服法及预后,并有效果追踪。
公会设考核委员会,由各级别医师代表组成,以盲审(隐去医师姓名)与会审相结合方式评定。
范例医案之标准为:辨证精准、理法方药一以贯之、疗效显著、记录完备,能为后学之楷模。
第三条举荐制度
举荐人须与被举荐人无直系血亲关系。